项目所在地区:江西省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框架采购总容量预计100MW。
2.2 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生效日起 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框架有效期为中标签订的框架服务协议有效期,合同履约有效期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如招标人需要,可随时再次启动框架协议采购,用于补充新的框架协议服务单位。
2.3 招标规模: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容量100MWp,范围限于吉安市青原区、吉州区等区域内户用光伏项目,分期开发(每期容量在10MWp及以上)。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包括光伏组件至并网点的全部工程勘察、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合规手续办理及所必须的审查服务;
(2) 所有设备材料采购,包括(不限于):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设备、消防设备等。其中,组件采购方式为:招标人在华能物资采购系统申报组件需求计划,中标人按招标人华能集团集采匹配结果与匹配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件根据招标人匹配价格据实结算。组件投标价由招标人按暂估价计列,根据中标人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价格据实结算。其余设备和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3) 工程施工,包括施工、安装、施工协调、临时用地、试验及检查测试(含屋顶的承载力复核、屋面防水检测及加固、防水施工)、乙供设备运输(含二次转运)和保管、甲供设备二次转运和保管;
(4) 调试并网,包括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办理等全部并网接入工作、系统调试、涉网调试、试运行;
(5) 工程验收,包含消缺、验收、交付投产、性能试验、全部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专项验收(档案等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6) 质保期内的消缺、服务、培训;
(7) 手续办理,包括办理建设期工程保险等;
(8) 负责合作开发用户的协商、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产权证明、银行卡、电表户号等资料)、现场勘查及测量,确保用户屋顶资源条件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9) 负责协助所有用户与发包方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当地电网公司要求,负责协助所有用户办理报装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装申请、购售电协议签订、并网手续等);协助发包人与用户的一切付款手续(如有);
(10)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职业健康和安全等专项验收内容整改;负责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实现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等;
(11) 负责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会、初步设计审查会、办理接入系统设计以及接入系统审查会等项目技术经济评审会的承办及费用;
(12) 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工作,对招标范围内,如果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光伏电站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13) 详见技术规范。
2.5 工期要求:中标后签订框架协议,分期开发(单期容量在10MWp及以上)。具体实施项目在满足开发条件后分期签订合同,并接到招标人书面文件通知开工后6个月内全容量并网投产。
2.6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招标人不保证所有项目在服务期内实施,也不保证所有项目均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就该地区的特殊项目进行调剂或单独采购。如招标人需要,可随时再次启动框架协议采购,用于补充新的框架协议服务单位。
2.7 生效条件:所有项目实施都必须以通过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为前提。如果投资决策不通过,则相应项目的本次招标结果自动失效,不对招投标双方形成约束,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各投标人因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2.8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3.2.1.1 投标人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2.1.2投标人需提供近 3 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至少1项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或至少1项光伏项目设计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应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
3.2.1.3项目经理:需持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壹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建设部颁发的电子注册证书(需提供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的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2.1.4其他要求: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
(2) 联合体设计单位需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 联合体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4) 联合体设计单位需提供近 3 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至少1项光伏项目设计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应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
(5) 联合体施工单位需提供近 3 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至少1项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应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
(6) 项目经理:需持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壹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建设部颁发的电子注册证书(需提供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的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8月04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8月11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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