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起步区城市有机更新配套项目已由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起步区城市有机更新配套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邯经审批字【2022】4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资金来自 除争取上级资金外,其余由区财政出资建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2.1.1项目 2.2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图设计等全部后续设计工作,施工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设备采购及施工(含竣工试验)内容,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1)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成员均须提供);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业绩为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参与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可)。 3.1.4信誉要求:3.1.4.1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分包时需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条款要求。 3.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项目投标; 3.6.2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6.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6.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6.5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4.
2.2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图设计等全部后续设计工作,施工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设备采购及施工(含竣工试验)内容,完成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1)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成员均须提供);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业绩为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参与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可)。 3.1.4信誉要求:3.1.4.1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分包时需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条款要求。 3.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项目投标; 3.6.2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6.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6.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6.5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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