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中国 (http:// /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 |
(六)确认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八)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 |
(九)具备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
(十)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
(十一)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
(十二)具备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三个无线电通讯设备建设的成功案例,单个案例规模不小于100万。 |
(十三)海南地区具备原厂备件库。 |
(十四)海南地区具备属地化实施团队。 |
(十五)原厂商直接参与或授权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若为设备原厂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须提供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若为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须提供投标产品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商服务承诺函(注明设备型号,配置)。 |
(十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