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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供应商在接到我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5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我方指定地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我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我方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0.如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应商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我方货物不能达到我方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应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我方要求,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1.在货物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供应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我方造成损失,相关责任和费用一律由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可随时安排操作、维修及日常保养技术培训,供应商应安排工程师对如何正确操作、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给予讲解和演示。现场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通过培训使我方的技术人员达到熟练操作并了解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工作性质,能排除一般故障。
(五)验收标准:
1.供应商提供给我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我方在接到供应商的到货通知后到达收货地点进行验收,检验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3.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我方要求不符或货物有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货物缺损证明,供应商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物缺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我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保证向我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我方在清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时如发现缺失,供应商应在接到我方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足。
5.在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三十日内,如果我方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我方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我方应在发现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我方通知后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六)合同期限:
自订单下达之日起供货及安装周期为30个日历日内。
(七)其他:
付款要求:
1.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税率:需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
3.我方下达采购订单,供应商在我方收到全部产品并完成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订单全部货款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送达我方订单下达单位。
4.我方在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并在产品最终正式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40个工作日内,我方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将货款汇至供应商指定
5.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结算金额以现行不含税价格为基准,税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金额按照调整后含税价格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