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需执行的标准规范:供应商所提供轮胎产品需符合国家轮胎质量标准。
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承诺按照我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 提供相应数量的轮胎,所提供轮胎必须为原厂生产,必须与原厂的规格型号一致,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标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等) 的使用要求。
(2)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我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
(3)产品型号详见附件
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我方所购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我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
(2)供应商须将轮胎 在此之前,应做好质量控制,必要的时候附带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3)在我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我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包含但不限于非正常磨损技术分析,损伤的原因) 。
验收标准:
(1)所有到货轮胎,必须有采购订单,无采购订单不予验收; 轮胎的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采购订单内容一致,若出现规格型号、数量不符情况的不予验收。
(2)所有到货轮胎包装必须完整,若出现破损、潮湿、污染的情况不予验收。轮胎规格型号与外包装一致,装箱单等单据齐全,若出现规格型号不符、单据不全的情况不予验收。
(3)所有到货轮胎外观须完整,若出现磕碰、裂纹、变形、破损、油垢、锈蚀等情形且情况严重的不予验收。
(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地点、货物订购信息等进行供货,我方按照上述内容进行验收,若货物质量、数量均无误则验收合格,供应商与采购方在接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接收单据一式两份,我方与供应商各保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