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4)但凡由于供应商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我方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我方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给我方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2)供应商应承诺提供给我方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技术参数相一致;
(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投标人履行;
(4)供应商需将生产进度情况提供给我方。我方有权对供应商生产过程进行监制,并对货物原材料、辅料、半成品进行抽检;
(5)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我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6)供应商应确保充分考虑设备在现场的强弱电走线功能,并配合完成接线工作。如因供应商原因使得接线工作无法按期完成而延迟交付使用,全部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对我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设备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一个季度一巡检,免费更换非人为损坏零配件;
(8)供应商每月派出工程师咨询用户有关设备的技术问题并检查、巡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售后服务响应时间:7×24小时
5.验收标准
(1)供应商提供给我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我方在接到供应商的到货通知后到达收货地点进行验收,检验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3)如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我方要求不符或货物有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货物缺损证明,供应商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物缺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我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保证向我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我方在清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时如发现缺失,供应商应在接到我方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足;
(5)在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三十日内,如果我方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我方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我方应在发现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我方通知后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灶台类设备须配备熄火保护装置,每个产品可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原件;
6.合同期限
三年,本项目合同终止后,如我方未选聘新的供应商接管时,则由供应商提供为期不超过六个月服务,我方按照原合同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按本合同的费用标准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项目合同执行;
7.付款要求
(1)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税率:需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
(3)我方下达采购订单,供应商在我方收到全部产品并完成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订单全部货款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送达我方订单下达单位;
(4)我方在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并在产品最终正式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40个工作日内,我方向供应商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将货款汇至供应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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