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供应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的业务范围包含“机动车保险业务”。
2.以合同签订日前最新的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复的机动车/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为准;以合同签订日前最新的国家监管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为准。
3.在合同期限内,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及费率有新的批复或修改,以新的批复或修改为准。
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所有车辆购买交强险(含代缴车船税)、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或特种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或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如需调增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或增加其它险种,双方另行协商。年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一年一签,车辆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费和保险期间等以保单上载明的为准。
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现有车辆2024年度保单保险期满后,自动转入本协议期续保,供应商应确保续保延续性,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按月提供到期续保车辆投保明细及报价清单,发送 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确认,财务部门收到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确认的续保车辆投保明细及报价清单和供应商发送的续保车辆交费通知单,核对相符后及时支付保费;对于新增车辆,自动纳入投保范围,供应商收到 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的新增车辆投保资料后,应及时编制、提供新增车辆投保明细及报价清单,发送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确认,财务部门收到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确认的新增车辆投保明细及报价清单和供应商发送的新增车辆交费通知单,核对相符后及时支付保费。供应商收到保费后应立即出具车辆保单/相关保险凭证(以下均称“保单”)和开具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保单、保费发票分别送达 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对合同期内车辆发生转卖、报废等变更事项,供应商收到 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并清退保费。对合同期内车辆发生其他保险变更事项,供应商在收到 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并重新核算或清退保费。
2.供应商需成立项目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车辆保险服务,就相关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提供投保出单、保单变更等投(退)保服务;负责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损失确定、后续理赔服务、配合出险车辆修理、保险咨询、投诉回访等相关工作。
3.提供规范、便捷的属地化服务,包括:建立车险绿色服务通道、接报案、拖车服务、查勘定损、索赔材料整理递交与理算赔付、赔付时限、特殊情况处理等服务规范。
4.提供小额人伤快速处理办法,明确案件单证受理、理算和核赔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突出服务标准化和差异化。
5.提供其它增值服务,包括:组织提供培训服务、事故后车辆无法行驶的安排车辆接送驾驶员、紧急救援服务、定期提供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报表等。
合同期限:三年。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一年一签,车辆的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费和保险期间等以保单上载明的为准。
其他:
供应商需依据相应条款及费率核计车辆保费实际发生额,其中商业险需按企业最低自主定价系数核计车辆投保时的折扣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