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二)环保要求
1.供应商对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供应商在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三)考核验收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航空垃圾转运和航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2.供应商应建立航空垃圾转运和航空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记录;
3.供应商应采取赊销挂账的方式,每月向采购方提供准确的航空垃圾和航空污水排放统计表,并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采购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替代性措施,避免影响采购方正常生产保障工作。
三、结算方式
本项目签订框架协议,据实结算。
四、协议拟签署期限
协议拟签署期限:36个月,根据采购方未来发展及业务调整的实际需要或者供应商违约责任落实情况,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协议,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 60 日内,同意在已发生业务结算清楚条件下,解除本协议。
五、供应商资质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8月至开标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违法信息记录,不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不存在影响合同履约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评审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需提供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影响合同履约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声明,内容自拟并加盖公章。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执照)。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连续三年(2021年至202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
(五)非国航黑名单供应商,同意以竞争方式参与本项目。
(六)遵守国航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行为准则。
(七)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自行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自拟)。
(九)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