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二)车辆维修范围:满足西藏 各车型维修清单列明项目(清单详见附件);清单以外部分,需通知采购人确认,报价持平/低于市场水平。
(三)车辆维保范围:满足西藏 各车型保养清单列明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保养周期为每10000公里/每半年,或依据采购方提出的需求。
二、技术需求和服务标准
(一)应确保提供服务的维修人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或上岗许可,有丰富的维修经验;
(二)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其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重要换件情况记录、结算清单、所购重要配件合格证、海关报关单等。对出厂车辆跟踪服务;
(三)提供免费咨询、定期保养提醒服务;
(四)二十四小时救急服务;免费上门服务;该条须在服务方案中明确救急服务的里程范围及收费标准。
(五)送修车辆时,对维修车辆进行复查诊断,对车辆现存故障进行分析并提供车辆维修预算后再行修理,以免误报误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必须严格把关修理质量,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维修任务,尽量降低修车成本,经质检合格后出厂;
(七)有试车需求时,须委派有驾驶证人员执行试车,不允许送修车辆开出厂外作他用;
(八)维修项目、维修配件具备相应质保期;
(九)采购方日常监督巡查,供应商应予以配合支持,积极落实采购方提出的建议或整改措施。
四、安全要求
(一)供应商不得将车辆维修保养工作承包给第三方;
(二)供应商不得在未经采购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采购方车辆的零配件,对采购方车辆及车上设备、附件,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三)因维修质量、维修配件质量和其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机械故障和安全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五、环保要求
(一)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遵守采购方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
(二)按照国家法规合法处置清理维修服务后产生的废弃物及油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废弃物及油污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泄漏、扬撒和火灾等措施;
(三)供应商在履约期间如因环境污染等事故受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采购方将提出整改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对整改不符合或拒绝整改、或者对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供应商承担响应损失;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六、供货要求
供应商需遵守双方约定的付款/结算条款;供应商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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