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投电动机场旅客摆渡车的制造商。 |
(二)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所投同型号电动机场旅客摆渡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绩不少于20台。 |
(三)投标人应提供合格产品和配置,所投电动机场旅客摆渡车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 |
(四)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五)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六)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法院判决书或处罚书落款日期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七)投标人须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八)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