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中国 (http:// /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 |
(六)确认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八)原厂商直接参与或授权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须具有本项目原厂授权证明和代理经销资质证明。 |
(九)供应商所提供的蓄电池品牌未在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或抽查结果认定为部分产品有不合格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声明函。 |
(十)供应商需要在上海、西南有服务能力,且规模及技术实力满足本项目要求。 |
(十一)供应商需提供2019年至投标截止时间1个所投品牌 UPS电池销售及安装实施案例(单个案例规模要求:电池数量大于128节)。 |
(十二)为保证蓄电池安装质量及保证UPS设备主机运行安全、施工安全,最少拥有2名持有低压电工证的工程师。 |
(十三)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 |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