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2.需执行的标准
《车用汽油》(GB 17930-2016);
《车用柴油》(GB 19147-2016)。
4.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服务内容
(1)对于采购人所属生产保障用车,供应商将其纳入专业化的大客户管理,建立采购人档案,维护客户信息。记录加油车辆的所有基本数据等。
(2)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采购人所属生产保障用车提供车辆用油,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多用户卡)若干张,用于采购人车辆在供应商辖属加油站加油使用。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供应商须根据车属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给予补办新卡。
②供应商提供的成品油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向采购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③供应商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售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供应商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有采购人车辆更新或新增的情况,供应商对新车提供用油服务;
(6)供应商服务期间遵守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接收采购人对其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考核。
6.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①供应商服务期间遵守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接收采购人对其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考核。
②供应商应确保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已接收相关安全操作及业务培训,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或上岗许可。
③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作业,保证在作业过程中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安全。对于服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④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