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2.服务范围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对第1.条服务对象提供卫生处理服务,包括:
(1)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航空器指定区域、行李、货物及相应废弃物开展消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等);
(2)供应商按照海关检疫部门发出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要求对航空器指定区域、行李、货物及相应废弃物开展消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
(3)供应商按照相关卫生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对航空器指定区域、行李、货物及相应废弃物开展消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防性消毒、终末消毒)
(4)按照法律、法规及海关检疫部门要求对航空器开展除虫、除鼠处理等卫生处理;
(5)按照海关检疫部门或采购人要求,单独对航空器行李进行消毒。
3.需执行的标准
本项目约定的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检验检疫、卫生处理、消毒服务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实时更新,确保现行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6)《SNT1328-2003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操作规程》、《SNT 1268-2010 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等行业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AC-121-101R1);
(9)公司《航空卫生管理手册》;
(10)其他海关检疫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
(11)经海关备案的供应商工作手册。
4.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
供应商应持续持有从事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颁发或者认定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检疫部门颁发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5.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供应商应确保从事本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满足卫生处理的专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要求),加强从事消毒工作和消毒人员的管理,组织消毒人员接受消毒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供应商要具备符合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购置和使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消毒产品,要具有能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确保消毒服务的效果和质量。供应商消毒人员要熟悉消毒剂的配制、消毒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等,使用可靠的消毒方式及科学的消毒剂量进行消毒操作;
(3)供应商对飞机机舱消毒时,消毒剂种类、作用浓度和剂量以及操作方法遵循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
(4)供应商应确保对飞机机舱除虫处理时使用的杀虫药剂通过适航审定并无毒无害、应确保使用的卫生处理的药剂的有效成分及含量符合中国民航局适航许可及航空器飞抵目的地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应确保相关作业使用药剂按需按期运入作业指定地点;
(6)供应商应按照第3.条标准制定符合本项目需求的航空器卫生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配置要求,并向采购人备案。如海关检疫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方案提出异议,由供应商负责按要求修改或向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说明;
(7)海关检疫部门、民航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修订了航空器消毒、除虫除鼠相关操作规范的,供应商应及时更新操作手册,并向海关备案,通过后报采购人保存;
(8)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效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各类卫生处理工作记录、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过程评价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要求向海关检疫部门及采购人提交。供应商同时应建立本项目涉及的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档案;
(9)供应商应规范内部管理,按照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人员健康监测、人员防护,并确保出入境卫生处理工作合规、安全、质量,符合项目第3.条的标准与要求。
(10)由供应商自行完成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的机场隔离区准入证件办理,确保工作人员及车辆可进入相应作业区域。
(11)供应商需提供7*24小时值班服务,在接到采购人服务需求后立即响应,安排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到位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如遇航班延误和航班临时加班情况,供应商应能合理调配资源,按照服务时限满足航空器卫生处理工作需求;
(12)供应商操作过程及结果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及采购人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