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其中,由于车船税是在交强险中合并代收,供应商还应提供车船税代缴服务。
2.定期向采购方报告车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便于采购方及时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3.车辆保险保单的投保险种与采购方要求的一致。
4.双方合作期间,如有新增车辆投保,按第一年投保自主定价系数为准。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须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汽车的商业保险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投保、续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团队),为采购方提供7*24小时专人服务。
2.简化理赔手续,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特点,针对双方事故(含车损、人伤),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3.印章使用,此项目内负责的车辆保险事宜,供应商可与我公司综合保障部直接对接,如保险业务过程中我部门负责的车辆保险业务,涉及提交的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可使用公司贵州 综合保障部印章。
4.承保数据提供: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车辆承保险公司应满足采购方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承保和理赔等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等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
(四)交付或实施时间:2024年8月30日 交付或实施
②出单,保险公司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采购方办理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采购方。
③变更,保险公司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及相应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①接报案: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②现场查勘:为采购方制定专属勘查服务方案。
3.拖车服务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方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根据采购方要求尽快到达事故或故障现场。
②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符合物价和相关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4.定责定损
①接到采购方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
②接到采购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及需要较多拆解探查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③如未按上述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在采购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②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保险公司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③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后,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方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采购方要求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
6.预付赔款:采购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保证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7.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关于异地出险:提供针对异地出险相应服务方案。
②代位追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采购方有权使用代位求偿。
验收标准:按时限要求完成车辆投保、续保、理赔服务。
二、合同期限:3年
三、预计采购数量:在三年合同期,预计采购数量为33台次车。
四、环保要求
1.为更好的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方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供应商知悉并认同采购方环境方针及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双方需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责任严格遵守。
2.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向员工宣传采购方的环境方针:恪守法规、防控风险、低碳节能、生态发展。
五、安全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车辆保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承保。
2.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方支付保险款后,未及时开具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造成采购方车辆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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