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
(二)班车摆渡服务,线路详见附件。所有班车到达总部大楼后,再分散发车至其他办公区域,如:客舱、信息大楼、飞训基地、运控大楼等。
(三)其他特殊用车(临时用于班车以外的其他用途,例如:大型活动用车等),供应商可根据限定公里数进行报价。
二、执行的标准规范: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需具有合格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提供服务的车辆需提供车辆营运证;
3.提供服务的司机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一)车型及座位数:49座(含)以上大型客车、35座(含)以上中型客车、25座(含)以上中型客车,燃油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均可。
(二)数量:需提供不少于16辆(正常情况下为16辆:49座(含)以上大型客车11辆,35座(含)以上中型客车5辆)作为我方职工班车,考虑到乘坐需求等因素影响,发车班次、车型及所用车辆数量会有增减调整。
四、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一)车辆要求
1.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车辆,应当手续完整,证照齐全,绿色环保,按期年检,定期维护保养,车况良好,不得带故障行驶,保证车辆能够满足我方要求并正常合法地使用。
2.提供服务的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需提供相关保单文件,保单到期供应商应及时续缴保险费。因未投保或未续保造成我方损失的,由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
3.提供服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同时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保证我方人员安全、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非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违法违规驾驶所引起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4.所提供车辆的灭失、损坏等风险以及驾驶员的人身安全等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5.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当保持固定,如需调换车辆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调派同档次的备用车辆。
(二)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驾龄、技术良好、规范服务,遵守规章制度安全行车,并向我方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2.驾驶员应整齐着装,规范服务,做到班车提前到达始发站等候,准点发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经停,保证国航员工准时到达目的地,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
3.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我方同意,不得在车上搭载与我方无关的人员或物品。
4.驾驶员与我方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或雇佣关系,驾驶员的劳动报酬都由供应商负责支付,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向我方主张任何报酬或费用。同时,驾驶员作为供应商的员工,其行为将被视为是供应商的行为,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驾驶员应当保持固定,如需变更驾驶员,须事先与我方协商,并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经我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发票及付款
供应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天(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费用明细发给我方,我方核实无误后,供应商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以汇款的方式结算。
结算周期:季度结算。
五、验收标准:
班车服务运行应严格做到提前到达始发站等候,准点发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经停,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或甩站,保证我方员工准时上下班。
六、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终止后,如我方选聘新的班车服务公司,则在确定聘用新的班车服务公司前,由原聘用的公司按我方的工作安排暂时(不超过六个月,具体终止时间以我方书面通知为准)为我方提供班车服务,我方将继续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的费用标准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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