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局集团公司成都动车段技术科(2025年第二批)业务外包(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BZX-FW-2025-014-1)
*重要提示:自2024年3月28日起上线会员服务功能并向平台供应商试行收取会员服务费和单次项目使用费,具体事项可登录查看《关于开展会员服务和收费工作的通知》或下载招标公告相关附件,了解有关内容和要求,也可通过010-95306-8进行咨询。请有意参加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要求提前缴纳会员服务费或单次项目使用费,以免影响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
1.招标条件
受成都动车段委托,成都西南铁路物资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成都动车段技术科(2025年第二批)业务外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包件划分、计量单位、数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等见服务需求明细表(见附件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0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牵引变压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
0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牵引电机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牵引电机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1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减振器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1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空调及制动夹钳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空调及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牵引变流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减振器及制动夹钳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及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80AL、CRH2A、CRH380A、CRH2G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2A、CRH2G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80A(L)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牵引电机(永济)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400AF-Z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2财务要求:无
3.3业绩要求:无
3.4信誉要求
3.4.1本项目不接受在“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参与(须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4.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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