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环境公司)雄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加融资租赁,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CWE
2.2项目名称:(环境公司)雄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
2.3建设地点:雄安新区综合保税区。
2.4建设规模:3.09MW。
2.5计划工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61日历天。
2.6招标范围:本工程是绿色智慧综合能源系统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系统和配套工程,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和管理(光伏组件、逆变器设备、动力电缆除外,由招标方提供;其他均由投标方采购)、项目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施工准备、原厂房检测鉴定、荷载复核、加固(含加固设计)及屋顶修复、土建及安装施工、调试试运和竣工验收(包含性能、水保、环保等工程专项验收)、消缺和技术服务、培训、移交生产、移交后的质保期服务、性能质量保证,实现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与电网各项手续的办理等所有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承装类四级和承试类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相关要求。
3.2.2企业业绩要求:近5年(2019年8月至今)须具有2个及以上3MW(或MWp)及以上光伏电站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EPC总承包业绩。
3.2.3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人员业绩要求:无。
3.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3.3注意事项:
3.3.1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6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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