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等9个风电项目共计2148MW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等9个风电项目共计2148MW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 详见各项目技术规范。
2.2 规模: 2148MW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
2.3 建设工期: 详见各项目技术规范。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5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及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详见下表。
项目 |
项目 装机 (MW) |
标段 容量 (MW) |
风机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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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一 |
北方公司丰电能源公司察右中旗灵改配置新能源项目(不含塔筒) |
810 |
810 |
单机容量:10MW;风机数量:81台;叶轮直径:全场平均单位兆瓦扫风面积大于4154㎡/MW;(注:全场平均单位扫风面积=Σ全部风机扫风面积/810兆瓦);轮毂高度: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风电机组安全等级至少需满足IEC I C类及以上要求。本项目不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不接受容量调整,接受单机限容,确保通过电网验收及并网发电要求。 本项目采用钢塔。 |
标段二 |
北方公司锡盟特高压外送新能源三期基地200兆瓦项目(不含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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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 |
单机容量:10MW; 风机数量:20个; 叶轮直径:全场平均单位兆瓦扫风面积大于4152㎡/MW; (注:全场平均单位扫风面积=Σ全部风机扫风面积/200兆瓦); 轮毂高度: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 风电机组安全等级至少需满足IEC II C类及以上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不接受容量调整,接受单机限容,确保通过电网验收及并网发电要求; 本项目采用钢塔。 |
标段三 |
吉林分公司建龙自带负荷配置风光项目(不含塔筒) |
60 |
444 |
单机容量: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6.25MW及以下; 风机数量:10个; 叶轮直径:200m及以上; 轮毂高度: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 本项目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选用不超过两种机型,并提供混排方案),不接受容量调整,接受单机限容,确保通过电网验收及并网发电要求。 本项目采用钢塔。 |
吉林分公司新能源河北农安电厂“电改热”配套风电项目(不含塔筒) |
184 |
单机容量:6.25MW及以上。 风机数量:28个; 叶轮直径:全场平均单位兆瓦扫风面积大于4780㎡/MW;(注:全场平均单位扫风面积=Σ全部风机扫风面积/184兆瓦) 轮毂高度: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 本项目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选用不超过两种机型,并提供混排方案),不接受容量调整,接受单机限容,确保通过电网验收及并网发电要求; 本项目采用钢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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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分公司新能源河北乾安四海风电项目(不含塔筒) |
200 |
单机容量:6.25MW; 风机数量:32个; 叶轮直径:200米及以上; 轮毂高度:115米及以上,125米及以下,且叶片运行的最低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 本项目采用钢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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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四 |
河北阳原风电项目(不含塔筒) |
100 |
190 |
单机容量:大于5MW,小于6MW; 风机数量:18个; 叶轮直径:200米及以上; 轮毂高度:不低于115米,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15米; 本项目不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不接受容量调整,接受单机限容,确保通过电网验收及并网发电要求; 本项目采用钢塔。 |
昌黎风力发电项目(不含塔筒) |
50 |
单机容量:6.25MW; 风机数量:8个; 叶轮直径:不小于200米 轮毂高度:160米。 本项目不接受不同机型的混排方案; 本项目采用混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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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风电场项目二期(不含塔筒) |
40 |
单机容量:大于6MW,小于7MW 风机数量:6个 叶轮直径:全场平均单位兆瓦扫风面积大于4380㎡/MW; (注:全场平均单位扫风面积=Σ全部风机扫风面积/40兆瓦) 轮毂高度:叶片运行的最低点距离地面不低于20米。 本项目采用钢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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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五 |
半岛北K场址海上风电项目(含塔筒) |
504 |
504 |
单机容量:单机容量12MW及以上,14MW及以下; 叶轮直径:不大于260米(折合扫风面积约53093m2),同时单台风机单位兆瓦扫风面积大于3500m2/MW; 轮毂高度:单桩基础顶高程为12.5米,叶片运行的最高点海拔高度不高于300米; IEC II C类及以上安全等级抗台型; 基础型式:采用单桩基础; 本项目不混排。 |
合计: |
2,148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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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数、机型要求及工期等详见技术规范书,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2.5推荐原则:
技术和商务得分均不小于80分,且原则上其报价不高于参与报价评审的其余投标人平均值30%以上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参加报价评审。各标段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技术、价格、专项附加得分计算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最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6 交货地点:风电场指定机位点,详见技术规范书。
2.7 交货期: 详见各项目技术规范书。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
标段一和标段二(需同时满足):(1)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有6.25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陆上风电机组(不含试验机和样机)通过试运行业绩(不含试验机和样机);(2)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超过100台6.25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陆上风电机组(不含试验机和样机)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清晰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3)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7兆瓦及以上容量(不含试验机和样机)等级风电机组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清晰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标段三和标段四(需同时满足):(1)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有5.0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通过试运行业绩(不含试验机和样机);(2)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超过100台5.0兆瓦及以上容量(不含试验机和样机)等级风电机组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清晰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标段五(需同时满足):(1)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8.0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通过试运行业绩(不含试验机和样机);(2)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超过5台单机容量10至14兆瓦等级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不含试验机和样机)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清晰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3.2.2 资格能力要求
标段一、标段二和标段五(至少满足一项):(1)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整机、叶片及大部件完整型式试验证书及附页材料;(2)投标机型已取得电能质量报告,低电压、高低压和连续穿越能力报告,电网适应性报告,电气模型验证报告,功率特性报告,噪音报告等满足当地电网要求的试验报告;(3)投标机型应至少已取得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出具的对应IEC安全等级要求的设计评估证明(可为S级,但必须满足对应项目最大风速和湍流的安全等级要求),并无条件承诺在本采购项目第一台合同设备供货前取得(1)和(2)所述材料,需提供承诺书(需同时承诺,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机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承担,并在验收款中予以扣除)。
标段三和标段四((1)必须满足,(2)、(3)和(4)至少满足一项):(1)投标方需提供任意6MW及以上级别风力发电机组完整型式认证一项;(2)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整机、叶片及大部件完整型式试验证书及附页材料;(3)投标机型已取得电能质量报告,低电压、高低压和连续穿越能力报告,电网适应性报告,电气模型验证报告,功率特性报告,噪音报告等满足当地电网要求的试验报告;(4)投标机型应至少已取得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评估证明,并无条件承诺在本采购项目第一台合同设备供货前取得(2)和(3)所述材料,需提供承诺书(需同时承诺,若因无法提供导致的机组供货延误、现场窝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承担,并在验收款中予以扣除)。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获取时间:从2024年 7月 22 日9:00起至 2024年7月29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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