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凯越煤化 50万吨/年甲醇制乙醇项目
华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凯越煤化 50万吨/年甲醇制乙醇项目-防腐绝热工程(标段4)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华陆工程科技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凯越煤化 50万吨/年甲醇制乙醇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华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凯越煤化 50万吨/年甲醇制乙醇项目-防腐绝热工程(标段4)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HUALU-24058e-PCM-010708-00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HUALU-24058e-PCM-010708-004
标段(包)名称:华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凯越煤化 50万吨/年甲醇制乙醇项目-防腐绝热工程(标段4)
招标内容及范围:负责华陆公司承担的该项目范围内防腐绝热工程(标段4)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件、阀门、法兰、部分设备、钢结构面漆及焊缝补漆、管道支架面漆及焊缝补漆等防腐、绝热工程及土建基础、地沟、地坪防腐的施工、检测、试验等工作直到中间交接,以及试车配合等直至达到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并且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卸车、转运、保管等。包括但不限于与施工有关的所有许可、安全、准备、管理、配合等一切有关事务。 包括主项:变换装置改造(130801)、净化装置改造(130901)、硫回收改造(120101)、硫磺仓库改建(120201)、全厂总平面(200100)、全厂竖向、道路及排雨水(200200)、全厂管线综合(200500)、全厂工艺及热力管网改造(200301)、减温减压站(203002)、全厂给排水管网(207001)、雨水监控池(207002)、初期雨水池A(207003)、初期雨水池B(207004)、火炬设施改造(217201)、总变电所改造(250100)、中心控制室(250200)、原中心控制室改造、中心化验室改造(250300)、厂际管廊(300600)、中间原料罐区及泵站(210101)、二甲醚罐区及泵站(210201)、中间原料、成品罐区及泵站(一)改造(213001)、中间原料成品罐区及泵站(二)改造(213101)、汽车装卸设施改造(215001)、尾气焚烧设施(228101)、第二循环水站(222000)、除盐水及凝结水站(230300)、消防及生产水加压站改造(224900)、换热站改造(230500)等。
2.2 计划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6月10日; (2)计划完工日期:2025年07月30日; (3)计划工期:415天(日历天)。
2.3 建设 工程质量事故零发生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创“化学工业建设工程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2.4.2 施工HSE要求: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事故为零;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零;百万安全人工时损工率小于0.3‰;人身轻伤负伤频率小于3‰;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覆盖率100%;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率100%;安全标准化覆盖率100%;职业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零;环境污染事件为零;固体废弃物分类集中管理;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符合合同节能环保要求及环评报告的控制标准;倡导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
2.5 其他:
建设规模:50万吨/年乙醇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安全生产B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安全人员资质要求: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C级考核合格证书,HSE经理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C级(或以上)考核合格证书。 (4)投标人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财务和经营状况要求: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没有处于破产、资产冻结、财产被接管、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等状态,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 (6) 业绩要求:近3年承担同类或类似工程业绩。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