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通信设备供应商及检测机构:
为加强入网设备质量控制与管理,提升新入网通信设备质量水平,计划开展2023年通信设备送样检测(第二批)工作。本次检测采取供应商自愿送检原则,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送样检测范围
本次通信设备送样检测包括12个品类,详见下表:
序号 | 品类名称 | 备注 |
1 | ASON传输设备 | |
2 | OTN传输设备 | |
3 | SPN设备 | |
4 | 数据网设备 | |
5 |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
6 | WAPI无线局域网设备 | |
7 | 通信电源 | |
8 | 通信电源监控主站 | |
9 | 通信蓄电池远程核容系统 | |
10 | OPGW光缆 | |
11 | ADSS光缆 | |
12 | 管道光缆 |
二、送样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揽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具备批量生产、销售、供应相关通信设备所必需的生产制造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凡属国内生产的产品,必须由该产品制造商直接送样检测。
(四)参检单位未受到实行市场禁入处罚。
三、检测机构的选择
(一)委托 科学研究院 (以下简称 科研院)开展WAPI无线局域网设备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的检测工作,同时允许供应商选择其它具备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委托开展检测工作。WAPI无线局域网设备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以外的通信设备品类,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具备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委托开展检测工作。
(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有效期内的经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2)须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仪表或仿真系统;
3)具有同类设备的检测业绩或检测经验;
4)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关测试人员具有5年检测经验且具有开展检测工作所具备的资质能力;
5)具备完备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技术性文件齐全,体系运作良好。
(三)选择检测机构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完整性原则
单一品类或单一型号的设备,其所有检测项目应在同一机构完成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与检测依据和检测标准一致的完整报告。
二是回避原则
设备供货商与检测机构不能有隶属关系(控股、管理关系等);检测机构若与设备供货商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不予选择。
(四)委托 科研院对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设备供应商需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填写附件1送样检测申请暨承诺函(含所选检测机构相关基本信息、资质、检测能力等),发 科研院在送样(首日)前完成供应商送样检测申请函审核,确认检测机构资质能力,并邮件回复确认结果。
四、检测依据
检测依据为对应通信设备品类的检测标准(见附件2)。检测标准所列检测项目为基础项目,承担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标准,编制用于实施检测的实例化的方案或检测作业指导书。
五、送检时间
本次为第二批集中送样检测,关键时间节点要求如下表所示。
阶段 | 计划起止时间 | 要求 |
申请阶段 | 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9日 | 设备供应商提交送样检测申请暨承诺函(附件1)。 |
检测机构确认阶段 | 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6日 | 科研院完成供应商送样检测申请函审核,确认供应商选择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 |
送样阶段 | 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5日 | 供应商提交送样检测样品,检测机构提交送样检测承诺函(附件3). |
检测阶段 | 2024年1月6日-2024年3月31日 | 检测机构进行送样检测。视送样样品数量该起止时间间隔会缩短或延长。 |
六、检测工作的实施
(一)自愿参加本次送样检测的供应商自行承担送检样品的制造、运输、检测等费用。设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机构选择,并提交设备供应商送样检测申请暨承诺函(见附件1)。
(二)参检样品应是送样供应商自主研发产品,并通过出厂试验且结果合格,正式检测期间送样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换参检样品和升级软件版本,测试过程中发现因样品不满足送样要求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本次送样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三)检测机构应严格管控测试过程。依据检测标准搭建测试模型,合理安排测试进程,公正客观地实施检测和评价。在正式测试开始后,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允许更换样品软硬件(因检测人员操作失误或测试方法不当造成样品损坏的除外),送样供应商及与其有控股、管理、代理、授权等关系的单位的人员均不允许出现在测试现场。
(四)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应完整真实的做好全过程的测试记录,客观详细记录测试数据,因检测人员操作失误或测试方法不当造成样品损坏的,须对事件过程、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测试的记录应至少由1名测试员和1名负责人签字后,定期(不超过一周)提交档案管理人员密封存档。
(五)检测结束以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退样为标志,送检样品在退样前的测试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均按检测标准进行评价。
(六)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合格设备拍照留样,包括外观(前后背板等)、各插件的两面、关键元器件等,照片应清晰可见。照片文件名可由“供应商+型号+版本号(或出厂批次等)”构成。
七、检测结果的评价、反馈与发布
(一)送样检测结果的评价
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依据检测标准中的评价标准独立评价。
(二)送样检测结果的反馈
评价结束后,由检测机构将被检测设备的检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设备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5天内反馈是否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
(三)送样检测结果的复核
若供应商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检测机构应组织开展复检复核。异议较大的(如关键项或直接影响检测结论的一般项的评价结果),应由 总调组织专家组合议,专家组的仲裁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
(四)送样检测报告的出具
评价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检测机构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提交至和参检供应商;并由检测机构编制参检设备的合格清单,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提交至。
八、检测结果应用方式
送样检测结果可作为通信设备招标采购评标和品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资料报送及其它要求
(一)设备供应商的送样检测申请暨承诺函(附件1)应于申请阶段截止日期前提交(邮件标题统一采用“供应商名称+送检设备品类+设备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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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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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s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