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送变电工程 2023年第七次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编
1.采购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送变电工程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采购人为青海送变电工程 ,并委托青海德坤智慧物资 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应答人用先进标准引领服务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批次采购项目分标编号/分标名称见下表:
序号 |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包号 |
1 | 001 | 施工图及预算审查 | 包1 |
2 | 002 |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 | 包1 |
3 | 003 | 特殊试验 | 包1 |
4 | 004 | 劳务分包 | 包1、包2、包3、包4 |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详见采购公告附件1-采购需求一览表
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应答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应答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备承担所应答项目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采购项目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应答。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5)根据《国家电网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应答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应答人在首次应答截止之日至成交结果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应答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应答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答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应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8)应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与本采购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在近三年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法律法规或应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应答人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业绩要求、人员要求及最高限价:
详见采购公告附件1-采购需求一览表
3.3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联合体应答的项目外,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4如接受联合体应答的,应答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款和3.2款的规定。
(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获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应答工作。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中应答。
3.5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商应答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商应答。
3.6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应答。
3.7各应答人均可就本次采购的部分或全部标包应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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