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建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广西广投临港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2.2项目规模: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年产200万吨氧化铝及配套工程矿石堆场围护结构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矿石堆场建设规模:跨度为128m(支座点距离),长 度为650m(支座点距离),矿石堆场围护结构型式采用管桁架+PE膜,桁架支座之间采用砖砌围墙,墙面需抹灰刮涂料;顶棚采用管桁架结构,堆场内设备最高标高为44.60米,顶棚各构件标高距离设备距离≥5米,混凝土柱(桁架支座)顶标高10.00m(地面海拔高程为5.5米),10.00m标高以上采用PE膜进行封闭,封闭面积约83200㎡(轴线面积)。
2.3合同估算金额: /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招标范围:为广西广投北海绿色生态铝一期项目年产200万吨氧化铝及配套工程矿石堆场围护结构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2.5.1设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堆场围护结构基础(设备基础除外)、排水沟、堆场屋墙面骨架结构、屋墙面围护系统(包含但不限于PE膜、砖墙等)、门窗系统、防雷接地、照明、给排水、抑尘、消防等设计(非本招标范围设备用电等不在本次设计范围内)以及按规范要求需做的超限论证、风洞试验(如需)、施工图审查工作,报价包含相关会议、专家等相关费用。
2.5.2采购、施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所有内容,包含所有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制作、安装、设备调试、配合竣工验收、配合投料试车及工程移交、售后服务。
2.5.3本工程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雷、人防等法定验收由招标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2.5.4本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等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由发包人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和配合检测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取费标准见下表:
检测试验取费表 |
|||
序号 |
检测服务名称 |
计费下浮费率 |
备注 |
1 |
工程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试验检测 |
70% |
含6%增值税 |
2 |
工程结构及构配件试验检测 |
77% |
含6%增值税 |
3 |
地基与基础检测 |
49% |
含6%增值税 |
4 |
建筑物附属工程检测(不含防雷及消防) |
80% |
含6%增值税 |
5 |
环境工程检测 |
80% |
含6%增值税 |
7 |
其他检测(如有)) |
70% |
含6%增值税 |
实际完成检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指导性意见》(2022年版)单价×(1-计费下浮率) |
2.5.5基建管理系统使用服务费。发包人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向承包人提供基建管理软件使用许可并对承包人进行培训。要求承包人在工程过程管理中使用基建管理软件进行项目进度、安全管理、款项支付申请等。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系统使用服务费(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承包人可以直接支付给发包人或由发包人在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2.5.6发包人协调当地政府,为项目临建及加工场地寻找用地,用地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开工筹备期,如发包人已经先行为各标段承包人统一代垫临建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并需按成本支付发包人相应费用。临时设施距离安装现场3km以内,请投标人综合考虑。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需负责招标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和验收,即便在招标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最终实现为本工程所有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实现本项目全部功能而必须实施的内容均在本工程范围内,均由投标人承担,需纳入设计、采购、施工及提供服务范围。
2.6计划工期:整体工期为180日历日,合同签订生效后立即开始设计工作;施工开工日
期以发包人将场地交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计(具体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具体如下:
(1)设计完成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设计工作,90日内完成设计审查;
(2)施工完成时间:开工通知下达后(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120日内完成基础施工,150日内完成顶棚骨架及PE膜施工,180日内完成所有设计范围内工程。
2.7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符合有色金属行业《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 5430-2016)及《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YST5419–2013)的 “优良”标准。
2.8项目类别:工程类。
3.1投标人须为国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投标人资质最低要求(须同时满足):
(1)设计资质: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有效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须满足①或②:
①具有一个单跨跨度在120米及以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业绩和一个单跨跨度在120米及以上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业绩;
②一个单跨跨度在120米及以上钢结构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业绩;
注: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首页、范围页和签字盖章页)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能体现评审要素的,还应提供其他能证明评审要素的有效证明材料。
3.4主要负责人员最低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需为牵头单位员工):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中级技术职称证书。
3.4.2设计负责人: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3.4.3施工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4.4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注:(1)上述人员需提交至少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如有缓交等情形请一并提供证明材料;(2)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主要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为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需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1月16日17时00分至2023年11月23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注册、购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不接受其他方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