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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工程检测监测(第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3-11-15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已经株洲市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为株天发改备〔2021〕237 号文,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已经株洲市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为株天发改备〔2021〕237 号文,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监测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

1.2建设

1.4招标控制价:壹佰叁拾叁万肆仟柒佰柒拾捌元贰角叁分,其中检测费用壹佰贰拾肆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贰角叁分,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费用玖万壹仟伍佰元;具体详见《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检测监测招标控制价》。

1.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6检测、监测服务质量要求:进度及时,成果资料真实可靠,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

1.7服务期:暂定900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主体沉降观测完成。

1.8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1.10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二、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1#、2#、3#、4#、5#厂房及辅助用房的地基基础检测、基坑支护检测、基坑监测、主体沉降监测、钢结构结构鉴定、建筑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防雷检测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2独立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3.2.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且企业取得有效的涵盖本次招标范围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证书(必须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全部附表)或具有经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定证书(CNAS认证),CNAS认证证书范围至少应包含建筑工程检测。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自新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3.2.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且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3.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3.4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业绩:

3.4.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绩。

3.4.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监测业绩。

注:检测和监测业绩可以为同一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上甲方签订时间为准。

3.5拟任

3.6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手册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管理手册和培训证书如注明了单位的则注明的单位应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拟任

3.7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拟任

3.8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招标公告第三条第3.2款及3.4.1的要求。

3.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五、 投标担保

5.1本项目采用预交投标保证金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5.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

5.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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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hn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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