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新疆 (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对南航新疆 航延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项目简介
1.1 招标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022012704。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招标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家供应商,为航延提供现场餐食服务,项目预算500万元/2年(含税),最高限价如下表格,协议期内第一季度业务量按照两家各50%进行分配,第二季度起根据两家供应商餐食质量、配送效率及配合度从高到低按照6:4进行业务量分配。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用户需求。 序号 交货内容 交货地点 交货期 备注 1 单次订餐数量≤100份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指定位置 50分钟 配送时限是指从接到配餐通知后开始直至餐食送达指定地点为止。前100份需要在50分钟内配送。 2 100份<单次订餐数量≤500份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指定位置 100分钟 3 500份<单次订餐数量≤1000份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指定位置 110分钟 4 1000份<单次订餐数量≤2000份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指定位置 130分钟 5 2000份<单次订餐数量≤3000份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指定位置 160分钟 1.7 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 或招标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 投标,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 、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外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 )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投标。分支机构( )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 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投标人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发现投标人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法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任一主体被列为“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另一主体同样受此限制。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法人(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任一主体被列为“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另一主体同样受此限制。 2.7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 2.8投标人须具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提供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2.9投标人须有固定制作餐食的场所、餐食制作和配送服务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2.10其他要求:供应商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2021年至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发票的检验截图)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投标参与资格;招标人保留审查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原件的权利,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投标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2、投标人资格要求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