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铁路机车用燃油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地方铁路机车用燃油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1采购项目
1.2
1.3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地方铁路机车用燃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油脂类、铁路机车用柴油专用类物资的供货、运输、装卸、验收及售后服务等。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一家。
2.1采购范围:地方铁路机车用燃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油脂类、铁路机车用柴油专用类物资的供货、运输、装卸、验收及售后服务等。
2.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3服务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3.1(1) | 资质要求 | ①供应商为生产制造企业或其所属销售公司的,生产制造企业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的证明材料)、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供应商为生产制造企业所属销售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的证明材料)、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②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的证明材料)、具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生产厂家或其所属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 |
3.1(2) | 财务要求 | 不要求 |
3.1(3) | 业绩要求 | 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年供货量达到500吨及以上的柴油或汽油供货业绩。 |
3.1(4) | 信誉要求 | ①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1(5)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无。 |
注:只认定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项目业绩均不予认可。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与本询比采购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询比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4.1获取时间: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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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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