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 2.项目控制价:17万元(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 3.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4.项目内容:择优确定医院2023年度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服务机构。 5.服务期限:12个月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医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具有在南宁市内履行服务义务能力的保险机构。 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三、询价险种及相关要求 (一)财产综合险: 1、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合理的施救费用。 2、投保标的: 1)、房屋建筑:含主体及装修; 2)、机器设备:投保20万元及以上机器设备; 3、扩展条款: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重置价值条款; 3)、错误和遗漏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0万元; 4)、72小时条款; 5)、指定公估人条款; 6)、预付赔款条款B; 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 8)、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万元; 9)、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受损标的损失的10%; 10)、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万元; 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12)、扩展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条款; 13)、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 (二)公众责任险: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保险金额: (1)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RMB25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0万元,其中每人赔偿限额为RMB60万元。 (三)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3)、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 1)、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RMB30万元; 2)、年累计总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五、报名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报名资料应包含联系人的姓名、 六、说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