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科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新校区食堂二次深化设计项目(项目编号:GZGK23D153C0439J)进行线上竞价采购。
项目名称 |
广州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科教城新校区食堂二次深化设计项目 |
项目编号 |
GZGK23D153C0439J |
||
报名时间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报名结束时间 |
2023年07月06日10:30 |
||
报价时间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首轮报价结束时间 |
2023年07月06日10:30 |
||
竞价时间 |
2023年07月06日10:3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3年07月06日10:30 |
||
报价次数 |
1 |
报价是否含税 |
是 |
报价规则 |
不公开报价供应商的公司名称及报价金额 |
采购内容 |
新校区食堂二次深化设计 |
数量 |
1项 |
||
最高限价 |
人民币16.8100万元 |
||||
报名方式 |
本项目的竞价公告及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广州市国科 网站( )和智采平台( /)】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 本项目采用“智采平台”( /)接受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注册登录“智采平台”查询本项目后点击“项目管理”“寻找商机”搜索本项目。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报名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3)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
||||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响应要求 |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1)以评审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 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进行响应。 (5)响应供应商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6)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设计负责人与
2)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建筑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与
注: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响应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8)企业设计资质;
(9)
(10)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11)采购需求响应相关材料,供应商采购需求响应表中有缺漏或条款负偏离,则资质审查不通过。
|
||||
报价要求 |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2023年07月06日10:30前将以下报价文件材料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本项目中招智采平台系统。超时中招智采平台系统将自动关闭上传窗口。(报价时需要提供以下盖章资料,并对上传的竞价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1.通过报名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对采购项目进行报价,同时按本公告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并上传相应报价附件(报价表)。 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响应文件盖章版扫描件)。 |
||||
|
1.采购
2. 代理机构:
|
广州市国科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