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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日期:2023-06-21     浏览:0    
核心提示: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苏州市吴江区行
 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吴行审审发〔2022〕13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苏州吴江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吴江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2.2 工程规模: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同里镇、横扇街道、七都镇、桃源镇、八坼街道、平望镇和震泽镇8个区镇(街道),共601个自然村,按工程类型划分,污水收集处理量约15000m³/d,共需铺设De75 UPVC接户管106.16km、De110 UPVC接户管106.16km、De160UPVC接户管330km,DN200~DN400HDPE缠绕管620.6km,De50~De450PE实壁管191.0km,DN100~DN300不锈钢管8.2km;新建622座一体化提升泵站,新建177套设计处理规模10~50t/d的独立处理设施(配套57座人工湿地),新建52套设计处理规模1~4.2t/d的分散处理设施。

2.3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工程变更、索赔、验收及配合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勘察设计、缺陷责任期相关监理服务均属于本监理范围。

2.4 监理服务期:实际以开工令下发时间为起始日期,至工程全部完工且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为止(本合同施工期暂定为1年),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按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暂停施工期间不计入监理服务期,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2.5 监理合同估算价:990万元

2.6 标段划分: /

2.7 其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专业为准);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

3.10投标人企业近三年(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监理过监理合同金额5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的类似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上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表)、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日期以竣工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类似工程信息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如类似业绩证明中不能体现本次业绩要求相关指标的,需另行提供能够反映相关指标要求的竣工图纸或业主证明(格式按招标文件的附件),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11其它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记录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成变更信息备案的,投标文件中需包含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决议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出具的备案受理通知书,作为后期解决异议、投诉的证明材料。后期另行提供的公司决议、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将不予认可。

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苏建招办[2014]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5]11号,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时间:2023年6月5日17:00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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