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 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询比采购,但不得就本包中项目拆分询比采购,所参加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询比采购文件所列示内容; 6、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 7、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性条件: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拟派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外省企业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报告登记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