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通桥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留通桥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雄安改发(前期)〔2022〕57号)、(雄安改发投资〔2022〕171号)、(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738号)、(雄安改发投资〔2023〕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
2.2工程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梁、道路、照明、生态修复等工程。
2.3计划工期:本项目的工期为20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桥梁下部结构,2024年6月底前具备通行功能。各阶段性工程竣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监理服务工作。
2.5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过1项工程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
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并具有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提供该平台查询截图),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单位近半年中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②近两年具有一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从业业绩(参与或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负责)。
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中要求。若同一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可重复使用。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给予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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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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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ggzy.gov